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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詞條 | 不當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發(fā)布日期:2022-11-24??來源:民主與法制社??瀏覽次數: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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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普法詞條 | 不當得利英文名:Unjust enrichment類別:民法概述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他人財產因此受到損失的法律事實。民法典第122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币弧⒉划數美臉嫵梢ㄒ唬┮环将@得利益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是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財

普法詞條 | 不當得利

英文名:Unjust enrichment

類別:民法

概述: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他人財產因此受到損失的法律事實。民法典第122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獲得利益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是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并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獲得利益,是指因為一定事實使財產總額增加。增加有積極的增加和消極的增加兩類。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其具體表現形式為: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及效力的增強,財產權限制的消滅。財產消極的增加,是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沒有減少,包括本應支出費用而沒有支出,本應負擔的債務而未負擔或少負擔,本應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負擔而后來不再設定等。獲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得利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為,還可以是第三人的行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實。

(二)他方受到損失

他方確實受到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一個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并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失,就不構成不當得利。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也包括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其中,對于損失的解釋不應像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制度中那么嚴格,如在給付型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方為給付而受利益,對他方即構成損失;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權利內容應當歸屬于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構成損失。就間接損失而言,只要在通常情況下財產可能增加而實際沒有增加即為損失。這是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得利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補損害。

(三)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不當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依照衡平觀念對財產利益的不當變動進行調節(jié),一方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他方因而受到損失,應當基于衡平觀念并依照社會倫理來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當利益和損失之間有第三人的行為介入,如果依照社會觀念系屬不當,并且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令第三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四)沒有合法根據

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梢?,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二、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得利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一)得利人為善意

得利人為善意,即得利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民法典第986條規(guī)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奔捶颠€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法律之所以對于善意得利人給予照顧,意義在于不當得利制度不是以補償受損人的損失為目的,而在于扭轉利益不平衡的狀態(tài),因而僅使善意得利人返還其現存的不當利益,對已不存在的利益不承擔返還義務,避免使得利人的財產狀況受到不利影響。

判斷現存利益應以受損人行使返還請求權之時尚存的利益為限。這種判斷標準是差額說,即利益是否存在應依據得利人整個財產是否較受益前有所增加判斷。有增加的為既存利益,沒有增加的為無既存利益。但現存利益并不是指其所受領利益的物質形態(tài)現在仍然存在;得利人因消滅其受領的利益而取得的對價,無論其對價是否低于原物的通常價值,其利益也為存在。所得利益受到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滅失的,如果得利人取得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當將其認定為所得利益。

利益已經消滅的,不論消滅的原因如何,善意得利人均不必返還原物或者償還價額。得利人主張其所得利益已經不存在的,應當由其舉證,不能證明者,不認為現存利益不存在。返還現存利益時,得利人在受益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失和支出應當予以扣除。

(二)得利人為惡意

得利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民法典第987條規(guī)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惡意得利人的返還利益范圍,為加重責任,即其返還的不當利益不僅包括受領時的所得利益,還包括基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這是因為惡意得利人明知沒有法律根據而取得利益,主觀上有致他人利益損害的目的,具有可譴責性,故在返還不當利益時,對其沒有必要加以照顧,而應給予其較重的返還義務,以示制裁。同時,給受損人以更周全的保護,使其不因他人的惡意而受損失。惡意得利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予返還,對因受領利益所支出的費用,惡意得利人不得主張扣除,但為保持或者增加標的物的價值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受損人應予補償。

(三)得利人將取得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

民法典第988條規(guī)定:“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睙o論是善意得利人還是惡意得利人,在取得不當利益之后,將已經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成為不當得利的債務人,負有向受損人在相應范圍內返還利益的責任;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主張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責任。如果第三人取得的利益并非無償,而為支付對價的,則構成善意取得,受損人不得向其主張返還利益,而應當向得利人主張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條、第985條至第988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總平臺審核編輯:韓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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